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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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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4-29 22: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辟这个论坛的目的是给大家一个可以交流的空间,但前提是请遵守基本的守则:
发贴不要影响我们的业务。没有购买过我们产品的,请不要妄加攻击。当然,如果您使用了我们的产品觉得无效,那就请自由在这里指责我们。
有怀疑或者疑问,可以在这里提出,但如果没有买我们的产品,就不要在这里说“骗”这个字。对别人无端说这个字会让人很反感。没有买过产品,却在这里进行攻击和指责的,那我们坚决不会卖产品给这种人,而且我们会说很难听的话来阻止他购买我们产品的。谢绝以这种方式来试探本论坛是否有言论自由!
对于毫无根据在论坛发帖攻击的人,我们会送他这样一句话“你要是买我们的产品,你就是我孙子”。所以诚心想增大的,就相互尊重一些,不要最终搞的自己难看。
帖子内容不要违法我国任何法律。
请不要在帖子里发布电话、QQ、网址信息。谢绝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信息作广告。一旦出现这些信息,论坛的识别程序会自动阻止您发出这些内容。
违反以上规则的帖子立即删除,请大家配合,谢谢!



发表于 2002-6-1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02-6-14 17: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是的,请看会员区内的说明。
发表于 2002-6-17 2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怎麽使用111@111.com信箱?
 楼主| 发表于 2002-6-17 2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111@111.com?????这是个不存在的信箱,填写订单时如果没有EMAIL,就填这个啊。
发表于 2002-9-6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我的大大的明白
发表于 2002-9-9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一定遵从!~
发表于 2002-9-19 1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ok
 楼主| 发表于 2002-9-19 1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谢谢大家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2-10-11 1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务必遵守论坛守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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